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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社会中,只有法律能够保障公民的权益,在法律中有很多条例,都是针对不同的案件制定出来的,在我国的刑事证据法中有着不同的作用,但是目前在言辞证据不一致中还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就会导致伪证、冤假错案的发生,本文中律图将对言辞证据不一致进行详细分析。
1、言辞证据的分类
根据证据的存在及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这种证据分类分别称之为人证和物证(广义上的物证),但是,实物证据的范围显然是要大于证据法定种类中的物证的,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混淆,故还是称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更为妥当一些。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即为言词证据,它包括以人的陈述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证据,如刑事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2、言辞证据运用规则
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收 集言词证据不得采用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
(二)出现言辞证据不一致的处理方法
要做好笔录工作,在制作笔录的时候存在当事人声称的“暴力”、“胁迫”、欺骗等情形,但是笔录本身固定下来的证据制作过程,是侦查人员程序违法的“铁证”。审查的内容包括:讯问持续的时间、讯问的地点、侦查人员的数量、讯问过程中是否有威胁和引诱、笔录涂改之处有无加盖当事人指膜等等。
2、注意研究笔录制作之时的环境和背景。案件的当事人一般都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丰富的社会经验。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当事人既然决定承 认或者说出对自己不利的虚假事实,必然有一个思想斗争、利弊权衡的过程。从辩护人的角度来说,结合当时的环境和背景,认真研究当事人复杂的思想斗争过程,是非常必要的。
在我国司法体制不断的改革下,在言辞证据不一致的案件中还在不断的改进,保证对事实有追求客观的意识,并且对发现事实更加重视,虽然在言词证据不一致中的存在许多问题,但是随着法律体制不断的改进,会更加的完善,如果对言词证据不一致了解还不是清楚可以通过法律咨询获取更详细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