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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相对于证人证言,法院更重视实物证据的收集。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也不是照单全收的,需要进行鉴别剔除,这就涉及到实物证据的鉴真问题。那么实物证据鉴别真伪有何必要?下面我们一起来听听律图小编关于这方面的说法。
言词证据无论是以口头表达的方式提供,还是以书面笔录的方式提交,都可以通过相互盘问或相互印证的方式,来验证其真实性。而实物证据的真实性要得到验证,除了要接受传统的审查方式以外,还要经受特殊的鉴真过程。
考虑到证据的收集提取与法庭审理有一段时间距离,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可能会发生变化,实物证据的同一性可能会引起合理的怀疑。尤其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人员收集提取证据的活动大都发生在侦查阶段,而对同一案件的法庭审理,通常都是几个月甚至若干年之后的事情。因而控辩双方就会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发生争议,正因为如此,法庭才需借助于鉴真制度来审查实物证据的真伪,平息控辩双方对其真实性的争议,消除各方对该证据真实性和同一性的怀疑,从而为法庭运用该份证据奠定坚实的基础。
证据本身是客观存在的,且往往伴随着案件的发生而形成,一般难以,不像言词证据那样易受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而且实物 证据在很多情况下是经司法和执法人员勘验或搜查、扣押而到案的,一经发现和提取,即加以妥善保存、固定和保全,它们是证实案情的有力证据。但是.j由于各 种自然因素的影响,份如风吹日。晒、雨漱潮湿、沙埋、水淹等等,有可能使实物证据变形、腐烂或者挥发j丧失,甚至消失得无影无踪。某些实物(例如气味或其 他挥发性物质)更是转瞬即逝,时过境迁就可能永远灭失而不能再成为证据,这又是实物证据本身所具有的弱点。
2、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一般是静态的、片断的
实物证据是人们无法与之相互交流的“哑巴证据”,它如实地记录下客观发生的事实却不能主动地向人们展示,只能通过科学技术和实践簪簿用人的语言对其进行翻译和解读,这同时说明实物证据与案件客观事实的关联性不如言词证据那般明显;而且,由于除视听资料以外,实物证据一般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一个片断、一个侧面、一个环节、一个场景等,而不能像言词证据那样能反映案件的全貌。因此,在对实物证据的运用中就要着力揭示实物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并注意把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结合起来使用。
实物证据要靠人去收集和提取,它承载的证明信息要靠人去揭示,因而人类的认识能力直接决定实物证据的适用范围和证明的准确程度。
因为证据是法院进行定案、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所以法院会对收集来的证据进行鉴别。正确处理好实物证据的鉴真问题,法院才能组成完整的证据链,根据证据材料做出公正的判决。对于案件当事人,在提交实物证据的时候也要留意其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