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大家都知道在民事诉讼的庭审现场是有很多规则的,但是其实对证人的证词也是有一定的规定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词是不能有传闻证据的,因为传闻证据会干扰法官的断案,但是仍然会有例外,究竟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是什么意思?下文为您进行解答。
传闻证据规则否定了传闻证据的可采性,但如果严格地排除所有传闻证据,显然对查明案情不利。所以,必须对传闻规则进行一些限制。
改进的可能方案大概有三种:
二是具体案件具体处理,但是在程序方面进行保障。
三是排除传闻证据,加一些例外的规定。事实证明,英美证据法历史的发展采取了第三种方案。
英国证据法学家穆非(Murphy)所作的解释是:
例外情形的产生原因有两个:
一是如果不对某些传闻证据设定例外规定,有些事实就难以证明或不可能证明,审判就不能进行下去。
二是即使没有设定例外,也可以设置各种限制。”当时,按照判例法的规定,法官可以在特别情形下以“必要性”(necessity)和“可靠性”(reliability)为准则采纳传闻证据。随着法官采纳的例外越来越多,传闻证据规则变得越来越庞杂。据 威格穆尔(Wigmore)曾经收集各种各样的传闻证据一千多页,温史登(Weinstein)法官惊叹:“在可采的传闻证据之海中,排除传闻证据的规定已是一个孤单的岛屿。”后来,人们就对这些例外规定进行概括、整理,以制定法的形式将它们固定下来。因此,完整的传闻证据规则不仅包括排除传闻证据的原则性规定,还包括诸多的例外。
传闻证据是指在开庭审理时作证的证人所引用的他人所表达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包含的事实是否真实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或者是一个人有意作出的用以替代口头或者书面语言表达的非语言行为。在民事诉讼中传闻证据应予以排除。原因是基于对这类证据价值的怀疑和担忧:首先无法对传闻证据中的原始证人进行主询问和交叉询问,难以担保所反映出的事实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真实程度;而且法官也不能从陈述者陈述内容时的态度、表情和动作等方面对陈述的真实进行审查,以获得正确、可靠的心证。尽管传闻证据缺乏可信度,但按照一般的经验法则,传闻在日常生活中还是有其价值所在。因此英美证据法规定了较为系统的传闻证据例外情形,例外情形的两个基本条件是:
(1)具有“可信性的情况保证”,即传闻证据从多方面的情况来看具有高度的可信性,即使不经反询问,也不致造成损害当事人的后果;
(2)具有“必要性”,即在客观上存在着必须对原始证人进行反询问的情形,因而不得不使用传闻证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4条对陈述者不能出庭作证的例外列举了五种情形:
(1)先前证词,即在同一诉讼或其他诉讼过程中在另外的听证中作为证人提供的证词,或在同一诉讼或其他诉讼过程中根据法律要求的作证中作为证人提供的证明;
(2)临终陈述,指陈述者在相信死神临近时所作的有关造成自己死亡的原因或情况的陈述;
(3)对己不利的陈述;
(4)关于个人或家史的陈述;
(5)其他例外。
以上例外情形,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可作参考。
三、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的产生,就是因为在社会上很多场合都有一定的规则,所以在法庭上也会有一定的规章制度,大家需要了解这些规章制度,并且严格遵守。此外,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也是有限制的,因为如果对某些传闻证据没有进行规定,有些事实就很难得到证明,法庭的审判就不能正常的进行下去。并且,即使没有设定例外,也是可以设置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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