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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中证据种类的不同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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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在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中,证据都是法院最终结案的依据,证据不明就无法认清案件事实,也就没有办法定案。在三大诉讼中,都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分类,但是三大诉讼中的证据应用规则是不同的,那么三大诉讼中证据种类的不同之处在哪里?小编根据相关法律知识简单为大家讲一讲。

一、三大诉讼证据制度在适用过程中的不同之处是什么?

1、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

(1)在刑事诉讼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以及刑责轻重的责任由审判机关、检查机关、侦查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2)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

(3)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分别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2、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有所不同:

(1)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有的证据种类。

(2)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有的证据种类。

3、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证明标准,我国三大诉讼法采取的术语相同,均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民事诉讼法153条规定“事实清楚”,行政诉讼法54条规定“证据确凿”,但从实质上来说,法律规定的三种诉讼的证明标准是相同的。

4、证明对象不同:

(1)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

(2)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民事纠纷产生和发展的事实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事实。

(3)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5、证明的程序规则不同:

(1)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是侦查和审查起诉过程中的证明规则。

(2)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规则体现在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之中。

(3)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规则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调查手机证据

二、三大诉讼共有的证据种类是什么?

1、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3、视听资料。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

综上所述,像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都属于三大诉讼中的证据种类。三大诉讼中证据种类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在刑事诉讼证据中,有犯罪嫌疑人陈述这一证据分类,其它两个诉讼中是没有的。而现场笔录又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证据。在证据规则应用上,三大诉讼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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