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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很多可能有的时候因为一些是情惹上一些官司,但是又有很多时候一些证人不方便或是有很多其他的原因不能够直接出庭陈述事件的一个理由。那么此时可能需要有一些书面的或者其他方式的陈述来对审理的时间加以佐证。那么传闻证据规则的理由和功能有哪些?
关于设立传闻证据规则的理由,存在着诸多说法。英美传统经验认为,证人陈述证言通常必须遵守三大条件:宣誓、到庭以及接受交叉询问。有人认为,“为保证能遵守这三个理想条件,才设置了传闻证据规则”。由于英美法系对传统的宣誓义务有了放宽,证人不宣誓也可以提供证言,所以宣誓并不能构成排除传闻的理由。笔者认为,传闻证据存在的首要风险可能是存在陈述虚假的危险,这应当是排除传闻证据的最初理由。这可以通过上文所述传闻证据的形成过程来理解。在口头传闻中,甲转述乙的陈述,事实X会变成事实X’,在此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复述不准确的问题,故有“传闻多失”(据《高级汉语大词典》)的说法。即使是作成书面形式,同样存在被伪造的可能。即使不是被伪造,经过深思熟虑写下的文字与迅速地说出的话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第二个理由,是与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相关的。英美法系国家庭审采用对抗式,证据由一方提出,而由另一方进行反驳,对证人的交叉询问可以说是其中最重要也是最精彩的一环。特别是反询问,通过质疑证人的可靠性、揭露证言的虚假性,能够更好地发现事实的真相。如果采纳传闻证据,原陈述人就不用出庭作证,另一方当事人就不能(通过律师)对他进行反询问,其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是否诚实都得不到审查,而这些都是构成证言可靠性的基本元素。
当然,传闻证据规则的这条理由并非强调证言真实性的保障,而是强调当事人反询问的程序性权利的保障。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就规定,在所有的刑事指控中,被告人都应当有权与证人对质,而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4条也规定,与证人对质是被告人的权利。在崇尚个人权利的英美法系,传闻证据规则的设立是符合正当程序的精神的。该条理由是传闻证据规则存在的最主要理由。排除传闻证据的第三个理由,与作为事实审理者的法官和陪审团有关。在证人出庭的时候,法官和陪审团可以观察证人面容、证人态度、证人表情,可以听见证人声音及说话情绪,这些都是审查判断证言必不可少的态度证据(demeanorevidence)。如果采纳传闻,证人证言所蕴涵的这些丰富信息都将无从知晓。但是,在下文将在谈到的传闻证据规则之例外情形的时候,可以发现,几乎所有例外都缺乏所谓的态度证据,因此,这一点是否为排除传闻证据的真正理由,笔者尚存疑问。可以肯定一点的是,传闻证据规则蕴涵的程序意义,是单纯的发现事实真相的手段无法具有的。传闻证据规则与其说是为了避免庭外陈述的不可靠性,不如说是为了排斥庭外陈述的资格性。在证人证言的排除规则中,如果意见规则旨在限制证人陈述的内容,那传闻证据规则就是意在限制证人陈述的形式。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传闻证据规则才被看作是有关证据能力的规则,而非有关证明力的规则。有的学者认为传闻证据规则的主要价值在于排除有可能不真实的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值得商榷。在看来,传闻证据规则并非排除事实的规则,而主要是一种排除证明手段的规则,它的最大价值在于其程序功能,即通过排除传闻证据的证据能力,对那些虽然具有关联性的但会对程序的正当运行产生不利影响的证据进行过滤,限制其可采性。
相信很多人看了上面的一些介绍,对传闻证据规则的理由以及功能都有了一些基本的了解。传闻证据虽然是一种证据,但是也并不能作为法庭审判中来判断案件中唯一的证据,他只是一种陈述,还是需要来进行核实验证的,但是一旦作为判断真实的证据,那可能就会造成很多错判或者误判,必须合理的利用传闻证据才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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