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诉讼案件之中,有两种关于证明的责任,一种是证明责任还有一种就是举证责任,这两种责任构成了我国,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诉讼中关于证据以及证明的责任问题,而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有着不同的含义,以及不同的作用,很多人对这两种责任都不是十分的了解,所以今天我们一起通过法律知识,去了解一下这两种责任的区别吧!
举证责任包括两层含义,即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前者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也称行为责任;后者是指如果案件事实真伪不明,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也称结果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1)作用条件不同。
证明责任在任何案件中都适用,而举证责任仅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中起作用。
(2)法律后果不同。
(3)主体不同。
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或反驳意见都有证明的责任;而举证责任只能由原被告中的一方承担。
(4)可转移性不同。
在同一案件审理中证明责任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转移,如原告提出主张并证明,被告反驳,证明责任就由原告转移到了被告。举证责任往往是法律事先规定好的,在同一案件中不可来回转移,否则会造成双方都须对真伪不明的案件承担败诉后果的矛盾,也使当事人无法做出预期判断,违背法律稳定性原则。
(5)目的不同。
证明责任是为了查清事实,但总有无法查清事实的案件,法院又不能判双方当事人都败诉,本着公平原则,规定一方承担败诉后果,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
通过以上对于这些,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的了解,我们能够知道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之间的区别,这种区别并不存在于一种或者是两种方面而是多种多样的,作为诉讼方或者是被告人都应该在评审或者是诉讼之前了解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之间的区别,这样有助于在庭审或者是诉讼中占据主动,而这种基本的法律常识也应该是每个人都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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