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强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通过录音、录像等手段获取证据的日益增多,如何认定视听资料是否具有效力,并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判断。
1、视听资料的合法性
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1)从采证行为本身判断是否合法,要求采集的视听资料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2)从采集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进行判断,出于合法目的设置的录音录像形成的视听资料,具有合法性。
(3)从采集行为是否危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进行判断,不具有危害性获取的视听资料,具有合法性。
2、视听资料的真实性
审判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对于对方提供的视听资料并不完全认可。因此对视听资料需要查明采集证据当时的时间、地点、在场人、背景,并联系录音录像的前前后后和其他证据综合考虑,运用逻辑方法,确定有优势的证据,最终认定事实。当事人对于视听资料真实性存有异议,需要提醒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方法甄别真假,并且告知当事人不申请可能会承担不利的后果。
3、视听资料的证明力
证据存在某些瑕疵和弱点,不能作为单独定案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补强证据价值,才可作为定案依据。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其真实性存在瑕疵,但也不能因此就全部否认其作为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而要通过全部证据的综合审定,补强视听资料的证明力,以求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实现实体正义。在视听资料为单一证据的情况下,有必要提示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二、视听材料证据包括哪些?
1、录像证据
录像证据是指运用摄像机将事物发生、发展、运动、变化的客观真实情况原本地记录下来,然后经过播放、重新显示原始形象,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录像证据具有生动形象的内容,有连续运动着的人物和变化着的背景,可以反映出许多客观情况供人们观察分析。
2、录音证据
录音证据是指运用录音设备把正在进行的演说、谈话、呼叫、爆炸、机械摩擦、自然声响、电话中的对讲声音如实地记录下来,然后经过播放再现原始的声迹,并用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证据。
3、计算机储存证据
计算机储存证据是指运用计算机储存的图形、数据、符号和其他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是指磁化在储存器内的档案材料。计算机运用其储存的功能,把需要储存的信息编制成一定的程序输入计算机主控制系统的中间处理器,由其自身对电子信号进行识别和处理后转变成磁信号固定于软盘,使用时只需操纵输出设备、发出指令,计算机就会自动检索并在终端显示器上显示出文字、图像或数据,人们可以直观地进行感知。
综上所述,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在电话、网络成为人们沟通的工具,很多重要事情都是通过电话短信交流。在证据分类里面,这些都是视听材料范畴。判断这种证据的效力要从视听材料获取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入手。另外,实践中还会结合其它证据做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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