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除非经过法院同意许可,否则,作为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但是作不作证法院一般不会干涉,不出庭作证法院不会采信证言而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二、民事诉讼证人的特征有哪些?
证人的诉讼地位独立于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鉴定人,与其他诉讼主体相比,证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证人必须了解案件情况。知道案件情况是证人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成为证人的必备条件。证人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是在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中或发生之后形成的,在诉讼中,证人把在此之前形成的记忆通过语言文字再现出来,成为证人证言。
2、证人作证的义务性。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对于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证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得以拒绝。
3、强制性。证人在作证时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三、对证人的保护制度是什么?
如果证人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必然引起证人作证特别是出庭作证率下降,而证人作证率下降,必然使大量的案件流产,庭审书面化、形式化,最终不利于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破坏了社会秩序和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我国法律对证人的保护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依法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打击报复证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往往需要证人来提供证言,这也是常见的证据形式。对案情有了解的人一般情况下要出庭作证,这个是义务。当然,在特殊情况下,比如身体患有严重疾病或者路途遥远的,其可以不亲自出庭,通过其它方式提供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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