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提供两个恰当证人,对付有异议但是无法推翻,择证词有效,否则视为无效。若所提供的证词没有证据印证,应该视全案案情来确定。证人的作证能力受特殊原因限制时,应该用证据与其相应征,对方可以用相应的证据推翻当事人的证人提供的证词,若证言相互矛盾,法院无法查看,应该视为无效。
一、证人的资格条件
1、了解案件情况:清楚案件的情况并且具有作证能力的人,并且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
2、身体精神状况:证人的智力状况,身体健康,精神状况,年龄等都影响证人对是非的辨别和表达,有特定人员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后,若确定证人的精神情况不能分清是非,则无法作证。
3、当事人以外:证人必须是当事人以外清楚案件情况的人,当事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直系亲属等与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的也不能成为证人。
4、证人的义务:证人有义务要出庭作证,否则当事人无法对其进行质问,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则,证人有相关困难无法出庭作证,经过人民法院的允许,拟定并提交书面的证词、视听材料或者通过视频等传输技术进行作证。无法作证的情况如下述:年幼病残者、路途遥远、时间问题、自然灾害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1、有无利害关系:证人与案件的当事人是否存在利益关系,审判结果对证人的利益是否有一定的影响。在维护朋友亲人或者自己利益的情况下,证人可能提供虚假证词,若没有利害关系,证词的可行度才比较高。
2、证人人品:证人的证词可信度受证人的人品影响,证人是否诚实可靠,社会信誉是否达标,证人的个人品质也是法官判断证言是否采用的重要因素之一。
3、作证内容是否受外界影响:证人作证时的场所环境条件是否受到外界干扰,是否受到威胁,诱惑,胁迫,收买,药力等影响,特别注意要在开庭时间质问,以查明证言的真实可靠度。
4、证言的来源:证言的客观性真实性,就传闻而言,是相对较小的,此外,证言证词是出于亲眼所见,亲身体验还是间接得知还有待验证,直接所得的证言相对真实性要大些。
5、证人的表达:审判过程中证人的表达方式,表述过程对证词的审判有一定的影响,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力是否有限,其自身感受是否过激,是否保持客观的态度。
6、与证据是否一致:证人提供的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出现矛盾,真实证人证言与案件其他证明是否一致,他们的相互关系决定了证言是否可疑,若证人们的矛盾得不到合理解决,往往有一方提供虚假证词。
7、公正程序:公证的证人的证词需要经过公证程序,虽然法律规定经过公证的证词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但公证的证词仍然属于证言范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缺不出庭作证仍然说明力较低,不能独立作为认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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