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具尸检报告的是哪个部门?
尸检由当地的尸检机构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有相应能力)所有的死亡医学证明书都应当由医师填写,凡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这里的司法部门应当是指公安机关,我们通常所说的司法机关仅指行驶检察和审判权力的法检机关,所以此处的司法机关换为公安机关更为妥当。其中《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对于这里的死亡证明应作广义理解,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二、尸检的类型有哪些?
尸检即尸体解剖,是指对已经死亡的机体进行剖验以查明死亡原因的一种医学手段。尸检对于解决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而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具有其独特的无法替代的作用。根据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的规定,尸体解剖分为三种:
(1)普通解剖:限于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的人体学科在教学和科学研究时施行。
(2)法医解剖:法医解剖仅限于司法机关施行,主要目的是查明死亡原因和死亡性质,确定自杀还是他杀,推断死亡的死亡时间,为侦破案件提供可能的线索和证据。
(3)病理解剖:病理解剖仅限于医学院校教学、医学科学研究和医疗机构的病理科或病理教研室施行,主要目的是阐述及研究机体疾病的发生、发展与转归的客观规律。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尸检的具体情况,是属于司法取证过程中的一种方式,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办理,司法鉴定部门在进行相关事项的处理时,也要结合实际造成的违法事实来进行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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