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但是,虽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如果能够辨别是非并能够将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准确表达出来,如盲人讲述所听到的情况,聋、哑人讲述所看到的情况等,依法也可以作为证人。对于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定。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是八种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通过询问证人,形成了证人证言笔录,如果侦查机关将这些笔录装入证据卷中,那么,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该证人证言经过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质证后,由法庭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认定,最后决定其是否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此种情形下,证人是不需要出庭作证的。
但是,如果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二、应该出庭作证的人拒绝作证怎么处理?
1、会被强制要求出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强制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2、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并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
在诉讼角色上,了解案情的人(如法官、检察官、公安机关、鉴定人等)应当优先履行证人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刑事案件的侦查权由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来行使,而辩护律师没有侦查权。如果在审查起诉或审理阶段,辩护律师发现可作为辩方证据使用的证人,可申请其出庭作证,证明案件的相关事实,当然该辩方证人出庭作证,应当经过法庭的同意。
一般情形下,任何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有在法院开庭审理时作证的义务。若是在接到法院的出庭作证的通知后,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形下,在开庭当天没有出庭,此时就触犯了刑事法律。且即使是有合理理由,也必须是采取合适的方式告知审理案件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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