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我国《专利法》第61条第1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其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这样,本应由原告负担的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其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举证责任便转换于被告,由被告就自己未使用原告的专利方法负举证责任。
2、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引起的侵权诉讼
环境污染引起的民事责任一般属于无过错责任,因而被告是否有故意和过失不再是诉讼中证明的对象。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原告应对损害事实的存在、被告有污染行为、损害与污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三项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则应对他主张的免责事由(污染是由第三者故意或过失引起的,是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引起的,或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的)负举证责任。
3、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悬挂物的管理、维护情况,很难获得足够的证据。因此,让被侵权人来证明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过错是不公平的。对过错这一构成要件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既符合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也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4、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此类案件,无需证明生产者有无过错,只需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且致人损害即可。而生产者只能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如: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或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6、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从事高危行业,适用无过错原则,受害人不必证明加害人主观方面有过错,加害人也不得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主张免除责任,加害人想免除责任,必须证明该侵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7、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1、提出主张的一方或称为积极主张的一方就某种事由(过错或因果关系等问题)不负担举证责任。
2、在举证责任倒置中,反对的一方应当就某种事由(过错或因果关系等问题)的存在或不存在负担举证责任。
3、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由被告承担证明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其无法就此加以证明,则承担败诉的后果;如果被告对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提出了可靠的证据,那么原告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4、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发动诉讼的原告一方,也应当对部分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的责任。
虽然在以上案件中,举证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被告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跟造成的损害后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原告也需要承担部分的举证责任,比如原告要证明该行为给自身造成了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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