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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一般实行的原则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举证一般实行的原则有哪些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举证责任在诉讼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即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合理配置。

举证责任包括双重含义,即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行为责任注重诉讼的表象和形式,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当事人为了避免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而向法院提供证据,这种责任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来回转移,直到双方无证可举。

行为责任只有先后之分,并无独家承担之果。结果责任是举证责任的主导概念。结果责任是指法庭辩论结束后,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任何一方未能说服法官时应当判谁败诉的问题。尽管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法官仍不得拒绝裁判。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是举证责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为责任督促权利主张者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以便法官查明案情,正确下判。

结果责任则是一种潜在的责任,主要针对主张者无法获取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从而使案件事实陷入真伪不明,如果判其败诉,又明显不公,法律针对这种情况预先设置由哪一方来承担败诉的风险。

当诉讼终结,一旦案件事实陷入真伪不明,法律预先设置的潜在的结果责任,则可能转化为现实。举证责任的实质在于结果责任,结果责任事关当事人诉讼的成败。因而如何科学、公正、公平地分配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就显得至关紧要。

二、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伪造证据是严重妨碍了司法公正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可以知道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拘留、罚款。

2、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伪证罪的处罚视犯罪情节而定: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民事诉讼作为社会中最常发生的案件,刑法对它有着具体而明确的规定,法律规定的足够细致,因此实行原则也是举证原则,这不仅有利于案件的公平公正,同时也有利于追清事情的真伪,这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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