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法》中不需要质证的情况有哪些?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对于前述的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的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二、逾期证据不质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1“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是指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2,“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质证”是被举证人对举证的的举证,就其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
3,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4,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因此不需要质证的情况,也就和举证的情况是相同的,一些大家都知道的事情,或者是已经被人类证实的自然规律,这些当然是不用再进行质证的,或者是被国家的相关机构,比如说仲裁机构,或者是司法机关已经确认裁决证实的事情,当然也是不用再进行质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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