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后不能反悔,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3、查明到庭证人身份;
4、法庭向证人交代权利义务;
7、交叉询问质证;
8、法庭补充询问;
9、证人退庭。
三、证人证言的质证流程是怎样的?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四、民事诉讼证人有哪些权利?
1、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词的权利,证人如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有权要求法庭为其提供翻译人员。
2、有要求宣读、查询、补充、更正自己证言笔录的权利。
3、有获得经济补偿或报酬的权利。
4、有请求人民法院保障其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权利。
5、享有特殊情况下的拒绝作证权,又称拒绝证言权或证言特免权,即当证人有义务向法庭作证时,法律赋予证人中的一些人因特殊情况下的情形而享有法律免除其承担作证义务的一种特殊的权利。
五、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事实上,证人在作证的时候应该如实向法院陈述自己知道的情况,如果提供了虚假的证词,随后也没有向法院说明,假证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证人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证人提供的证言,庭审过程中会质证的,证人不能向法院提供虚假的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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