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案件中,证据是案件的核心和灵魂,是法官能够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的重要因素。人证、物证都是证据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证据在案件中担负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伪证是诉讼案件中坚决要抵制的恶劣行为,破坏了案件的公正性,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那么究竟民事诉讼做伪证处罚是什么呢?下面跟随律图小编去一探究竟吧。
一、伪证罪的特征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准确地追诉、惩治犯罪,使刑事案件得到正确认定和处理,是司法机关的主要日常工作之一,而伪证行为,无论是陷害他人,使无罪的人受刑罚处罚,还是隐匿罪证,为他人开脱罪责,都必然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具体而言,是指证人作虚假证明,鉴定人背离客观事实,制作虚假的鉴定结论,记录人和翻译人不按照诉讼参与人的原意和陈述的事实而作虚假的记录和翻译。首先,行为人必须作了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认定证人的证明行为是否属于伪证,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即既要看证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又要看客观上作证行为是否有危害,只有证人出于伪证的故意,其所作证言与事实不符,才能认为是伪证行为。其次,行为人必须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所谓“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指对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性质以及罪行的轻重等有重大影响的情节。换言之,就是那些能够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最后,行为人必须是在刑事诉讼中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即行为人在侦查、起诉、审判的整个过程中作伪证,包括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监狱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直到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审理、判决的全过程。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这四种人都是同刑事诉讼活动密切相关的人。所谓“证人”,是指按照司法机关的要求,陈述自己所知悉的案件事实情况的人;所谓“鉴定人”,是指由司法机关所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或特殊技能,对案件中的某些情节或事实真相作出专门性结论的人;所谓“记录人”,是指为案件的调查取证,询问证人、被害人或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活动担任文字记录的人;所谓“翻译人”,是指由司法机关所指派或聘请的、为案件中的外籍人士、少数民族、或聋哑人等诉讼参与人充当翻译的人,包括口译人员,也包括书面翻译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但为了陷害他人或为他人开脱罪责,而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伪证罪的犯罪目的有两种,一是陷害他人,即行为人通过虚构犯罪事实,无中生有或夸大犯罪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到不应有的刑罚,二是包庇罪犯,即行为人通过隐瞒案件事实或减轻、缩小犯罪事实,意图为他人开脱罪责。
二、民事诉讼做伪证有处罚吗?
要看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妨害作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阅读上文内容介绍可知,针对民事诉讼做伪证处罚这一问题,在民事诉讼中,对做伪证的证人或是做伪证的人,要根据其作出的伪证的性质进行评估后判断处罚。轻者给予罚款、严重的行为会造成拘留或构成犯罪。证据是案件的重中之重,应充分了解事实真相后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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