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有:
根据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只有法定诉讼行为才能适用禁反言原则,具体包括:
⑴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
⑵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
⑶当事人在庭审质证时对证据表示认可;
⑷在《海事调查表中》的陈述和举证.
上述适用禁反言原则的诉讼行为的样态一般表现为作为,而且其意思表示须明确,不能模模糊糊、模棱两可,“不知道”、“记不清了”等都不能视作当事人做出了上述诉讼行为。
但在如下法定情形下,禁反言行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可以适用禁反言原则;
⑵当事人在场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表示的,该代理人的承认同样应当遵循禁反言原则。
二、确立禁反言原则意义是什么?
1、防止当事人滥用处分权,维护诉讼程序安定。在辩论主义大行其道的今天,当事人的处分权在诉讼中得到了充分尊重,但这也给当事人滥用处分权制造了机会,引发了各种诉讼道德风险的发生。当事人在诉讼中出而反尔,故意做出前后矛盾的言词和行为,正是对处分权滥用的表现,这容易造成诉讼突袭、诉讼拖延等后果,可能对诉讼程序的不可逆性和安定性造成严重影响,而禁反言原则的实施,能有效防止当事人处分权的滥用,维护诉讼程序安定。
2、确立科学的推定原则,有利于发现案件事实。在民事诉讼中,追求客观真实往往会成为一种奢望,“因为在民事案件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在随时变化,因而只有变化的真实,而无绝对的真实”从一般规律来讲,当事人故意做出前后矛盾的言行,多出自趋利避害的动机,因此,其在后的言行较之其在前的言行更具主观性,从而更加难以采信,禁反言原则将当事人在前的言行推定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这样做,遵循了发现案件事实的一般规律,更利于达到最终发现案件事实的诉讼目的。
3、制约职权主义的泛滥,防止案件久拖不决。禁反言原则,杜绝了当事人反复提出相互矛盾言词的现象,也因此避免了法院以查明案件事实为借口,不断重复诉讼程序,对案件久拖不决。从而能显著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讼累。
民事诉讼行为中的禁止当事人反言的,当事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但是一般情况下是作为,但是人民法院确认适用禁反言的行为主体必须而且只能是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或者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如果违反禁反言原则的,视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被法院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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