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部:(1)注明文书名称(2)担保人基本情况。2、正文:写明担保的案由及提供的担保财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一)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担保人基本情况:担保人为公民,写明其身份基本事项;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全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如果担保是由案外第叁人作保证人的,还应写明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正文:
写明担保的案由及提供的担保财产。
2、担保内容:主要写明担保人提供的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以保证用于赔偿因错误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的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
(三)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担保人签名,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3、担保日期。
制作财产保全担保书时,应注意提供担保的担保物的价值或担保的现金额,不应低于被保全财产的价款或金额。
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愿做被担保人的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你院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做如下担保:
2、如被担保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3、将担保人定期(存折,现金xx万元)交你院作抵押,可从中支付一、二项所需费用。
此致
人民法院
担保人:(签字或盖章)
综上所述,在民事诉讼财产保全中应对担保书进行一个详细的书写,才能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在写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的时候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才能确保送去法院,而内容中需要对担保的事由,和财产内容等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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