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好知 kuaihz

新民事诉讼法对证据保全做了哪些修改?

【为您推荐】龙口市律师 阳新县律师 彭山县律师 宿豫区律师 凤冈县律师 沙坡头区律师 翠屏区律师

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在审理过程中,证据是其最终结案的依据。在特殊情况下,证据会面临流失的风险,这时法院会在证据正式调查前,采用适当的方式保护证据。这个前提是当事人提出申请。关于证据保全的内容在最新的民事诉讼法中有了一定变化。那么新民事诉讼法对证据保全做了哪些修改?下文通过整理的最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知识,简单给大家做个介绍。

一、新民事诉讼法对证据保全制度的修改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今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护的行为。证据保全以保护证据、确定事实为基础性功能,同时可以预防纠纷、促进诉讼外解决纠纷。

修正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诉讼中证据保全内容,但未涉及诉前证据保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等部门法相继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完善了我国的证据保全制度架构,即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该条对于证据保全制度的修改体现在三个方面:

1、明确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

2、将申请主体由“诉讼参加人”变更为诉讼中证据保全中的“当事人”及诉前证据保全中的“利害关系人”;

3、规定了证据保全程序的参照适用条款,即参照适用第九章关于诉讼保全的程序性规定。

二、证据保全程序的启动

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以起诉为基准点,将证据保全分为诉讼中证据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其中,诉讼中证据保全有两种启动方式:

1、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由法院作出裁定;

2、当事人未提出申请,法院依职权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诉讼中证据保全的申请人由“诉讼参加人”限缩为“当事人”,意味着诉讼代理人不再可以作为证据保全的申请人。同时,诉讼中证据保全程序的启动,应强调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以法院依职权启动为例外。法院依职权采取证据保全应限于确有必要之情形,主要针对处于紧急状态、来不及通知当事人提出申请的证据,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等。而诉前证据保全的启动方式限定为依利害关系人申请。因诉前证据保全尚未进入诉讼程序,故申请人限定为利害关系人,应指民事权益可能受到损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纠纷的主体。

关于证据保全申请的形式,新民事诉讼法并未限定为书面方式,但原则上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证据内容;请求保全证据的证明对象;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理由说明等。但如果情况紧急,申请人也可以口头提出保全申请,由法院制成笔录。

三、证据保全的实质性要件

诉讼中证据保全的基础性要件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证据可能灭失,既可能是客观原因造成的,比如作为证据的物品由于自身原因可能腐烂、变质等,也可能是主观原因造成的,比如被申请人可能故意毁损证据材料等;证据以后难以取得,是指证据虽然不至于灭失,但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将来获取它会遇到相当大的困难或者成本过高,比如证人即将出国定居,很长一段时间都不会回国等。诉前证据保全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情况紧急”的要件,系强调因情势紧急,不立即申请证据保全,证据就有可能灭失的情形下,利害关系人可在提起诉讼前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当然,申请人对于该基础性要件无须达到证明的标准,只要能够释明即可。

综上所述,新民事诉讼法对证据保全制度的修改主要是完善了诉前证据保全,并且将申请申请主体进行了调整,使其涵盖的范围更大。在证据保全的启动程序上,既可以是当事人提出,也可以是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证据保全。当事人如果在起诉之前感觉证据有灭失的风险,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进行保全。

延伸阅读:

证人证言属于什么证据

电话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

鉴定意见属于什么证据种类?

本站资源来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敬请谅解!
搜索建议: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词条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词条  哪些  哪些词条  修改  修改词条  
诉讼管辖

 已经被拘留的人还能起诉吗

一、已经被拘留的人还能起诉吗当然是可以的,被拘留或者监禁都不影响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