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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民事诉讼法》还是《刑事诉讼法》,都对做伪证行为有明文规定,相对而言,民诉法的规定比较少且不全面。在民诉法中,申诉和抗诉是不同的概念,实施主体不同。针对对方提供伪证的,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诉。那么谁对民事诉讼法提供伪证提起抗诉?下面我们一起通过这篇短文做个了解。
一、《民事诉讼法》关于做伪证行为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对在什么情况下罚款、什么情况下拘留、由谁来认定和制裁、程序如何启动等好多问题,我国法律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就造成了现实中的两种极端,一种是乱处罚,一种是不处罚。
二、哪些情况下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
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只有出现法定情况,人民检察院才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能提出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由此得知,抗诉是人民检察院的权利,是其监督权的具体体现。所以民事诉讼法提供伪证提起抗诉的实施主体应该是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发现一方有做伪证行为时,除了向法院提出抗辩外,还可以向检察院投诉,要求检察院向受理法院提出重新审理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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