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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反诉对象是谁,反诉的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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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诉讼活动,当事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反诉,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知道,反诉是相对本诉而言的,换句话说就是角色的互换,身份发生了些许的改变,那么,民事诉讼反诉对象是谁?民事诉讼反诉有什么特征?下面律图小编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反诉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二、反诉对象是谁?

反诉的提出者是仲裁本诉的被诉人或诉讼本诉的被告,反诉的对象是仲裁本诉的申诉人或诉讼本诉的原告。

三、民事诉讼反诉的特征

1、反诉对象具有特定性。

反诉只能由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而向法院提起,针对其他任何人,包括对与本案的牵连的人均不能提起反诉反诉实际上是变更本诉当事人的相互地位,变原告为被告,变被告为原告,当事人各自具有原、被告的双重身份。

2、反诉请求具有独立性。

反诉虽然在形式上是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没有本诉就谈不上反诉,但反诉与本诉一样,具备诉的要素,有独立的诉讼请求,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结。从本质的说,反诉之所以为“反”,是两诉提起的时间上继起性的逻辑结果。反诉的独立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应按起诉程序和方式向法院提出。

反诉具有独立的诉的要素,即有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

反诉一经成立,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结,也不因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而失效。

总之,反诉与本诉一样,都有自己的独立请求,一诉的诉讼关系因判决、调解、撤诉等归于消灭时,并不必然引起他一诉的诉讼关系的消灭。

3、反诉目的具有对抗性。

即被告提起反诉的主要目的在于动摇、抵销、吞并本诉原告所主张的民事权益,或者使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地失去作用,甚至迫使原告向被告履行一定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第1款规定:“在代位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代位诉讼过程中,作为次债务人的被告,在诉讼中处于被告地位,从反诉具有对抗性的角度来理解,对原告完全可以提起反诉。因为债务人对于次债务人的权利,无论是自己行使还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利益均无影响。同时还因为,凡是次债务人可以对抗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如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抵销的抗辩、同时履行的抗辩等,都可以对抗债权人。但是这种抗辩权一般以代位权行使之前所产生的为限。

4、反诉具有牵连性。

关于反诉牵连性的问题,是反诉制度中比较混乱的问题,各国规定不一,但大致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是明确规定对反诉的限制性条款;二是对反诉不作任何限制性的规定。我国法律对此就没有规定,任由理论界和实务界解释,审判实践中也极不统一。这一分歧主要集中在反诉与本诉是否必须存在一定的牵连关系上,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是否有牵连。有的认为,本诉与反诉必须与同一的法律关系或法律关系有联系。有的认为,只须事实上有牵连而不问在法律上是否有牵连。普遍的观点是:“一般应基于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

通过阅读上述的内容,相信大家对民事诉讼反诉对象以及特征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由此可知,在民事诉讼反诉中,诉讼对象要具有特定性,也就是说反诉只能有本人提起,其他人是不能提起反诉的。另外需要知道的是,一旦反诉成立,绝不会因为本诉的撤回或者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而使案件终结。更多法律知识欢迎咨询律图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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