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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有些刑事案件的责任人因为其犯罪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物质损失,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主体我们常常很清楚,但是我们很少知道在刑事诉讼中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和其主体,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具体有那些呢?律图小编将在下面介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主体是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 1 )原告
原告包括五种情形:
第一,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任何公民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附带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原告人;
第二,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第三,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五,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2 )被告
被告包括四种情形:
第一,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第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第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和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第四,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并且附带民事诉讼较一般的民事或者刑事诉讼具有特殊性。其特殊性就体现在主体的多样化。为此,在进行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内容时,应该将这两种主体综合进行考虑,不要忽略其中的主体,不要片面的进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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