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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一、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适用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八条 起诉方式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 传唤方式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一百六十条 独立审理和庭审程序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二条 小额诉讼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一百六十三条 转为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1、审理组织的不同;

2、审理期限不同。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议庭成员告知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条 独立审理和庭审程序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综上所述,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单来讲就是特别简单的民事案件,可是国家相关法律制度也明确规定,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情况复杂,不适合采用简易程序,法院也可以转成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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