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好知 kuaihz

公益诉讼主体是哪些,有哪些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八十四条 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告;

(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八十五条 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第二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

第二百八十九条 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第二百九十条 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二百九十一条 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益诉讼在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公益诉讼是实现我国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需要。通过公益诉讼将社会上的一些矛盾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有利于社会和谐,大家可以了解一下公益诉讼的一些案件。

延伸阅读:

遗赠纠纷诉讼应该怎么处理

遗赠会让继承人失去利益,失去利益就会造成...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

1、轻微交通事故以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时...

小额诉讼的有关规定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司法制度...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是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

不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时...

不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是一年。...

医疗纠纷的诉讼中质证是怎么规定...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

本站资源来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敬请谅解!
搜索建议:哪些  哪些词条  诉讼  诉讼词条  公益  公益词条  主体  主体词条  规定  规定词条  
诉讼管辖

 对于民事诉讼第三人是什么

一、对于民事诉讼第三人是什么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