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以及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参加,第一种是第三人自行向人民法院申请,第二种是法院依职权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没有关联,但是由于该判决结果与第三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该关系可能与第三人无关,但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可以通过自行申请或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成为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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