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法律依据是什么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
1、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2、第二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3、第八十二条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5、第二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6、第八十二条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的范文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住所地,XXX市XX区XX路33号,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原审原告一):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市杨浦区XX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XX,电话136XXXXX035。
被上诉人二(原审原告二):王XX,男,汉族,19XX年1月2X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XX路58号.
XXXXXXX有限公司、王XX诉XXX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由XXX市XX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X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XXX市XX区人民法院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上诉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不服,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X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XXX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
X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XXX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虽然注册地在XXX市XX区洞泾经济开发区,但从20XX年9月至今,上诉人的营业地(办事机构所在地)在XXX市XX区XX路33号(有XXX市xxx产业协会出具的证明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但是在本案中,上诉人XXX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的住所不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类似此情况全国或XXX都较多,类似的情况应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与法院无关。
本案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没有规定由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诉人的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XX区,XX确实没有营业地(办公地),法院送达地址也在XX区,即上诉人的住所地在XX区,且被上诉人之一XXXXXXX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在杨浦区,所以该案应由XXX市XX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XXXXXXX有限公司、王XX诉XXX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应该由XXX市XX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X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XXX市XX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X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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