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对于法律拘束程度的不同,行政行为可以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那么,这两种行政行为的定义分别是什么?对两者进行区分有哪些法律意义呢?下文整理了一些关于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行政行为的适用条件、程序、范围等内容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在实施该项行为时只能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没有自由选择、裁量的余地,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参与其间的行为。例如,《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额减征30%。如果某作家著作出版后获得稿酬时,税务机关只能按照法定税率征收,该行政征收行为就是羁束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行政行为适用的条件和方式等内容仅仅规定了原则或者幅度,行政主体在实施该项行政行为时可以在法定的原则或者幅度内,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行为。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在这些处罚方式和幅度范围内,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违法程度自主选择适当的处罚方式,该行政处罚行为就是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从定义看,两种行政行为的区别仅仅在于裁量余地的大小。事实上, 区分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对于分析和研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具有积极作用。
在法律适用上,羁束行政行为发生合法与否的问题,该行政行为受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制约;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一般只发生合理与否的问题,该行政行为受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制约。
另外,如果说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决定了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对行政行为监督的范围的话,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划分则决定了在此范围内监督的程度。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的问题,均可以依法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可以依法进行审查,但是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的问题,除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外,目前尚未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由此可以看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之间,既有相同之处也有差异之处,不能对两者一概而论。如果您有关于行政行为的疑问,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相信专业律师能够根据实际情况为您提供恰当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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