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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对当事双方的矛盾作出公正的裁决,所以很多时候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问题都会交给法院裁决。但是有时候,当事人会对法院作出的裁决表示不服,因为他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那么法院的管辖权异议成立裁定书该怎么写?下面律图小编为您解答。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管辖权异议制度。实践中,原告在一审法院的立案庭申请立案,立案庭根据原告方的材料,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条件的,予以受理,向原告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后,将案件移交到相关的业务庭室,相关的业务庭室再将《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送达给被告方应诉答辩。如果被告认为案件不应由受诉法院管辖,就可以依法向一审法院的业务庭室提出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法院裁定驳回;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此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笔者认为,被告对管辖权的异议不应向一审法院提出。
1、无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支持
人民法院组织法对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行为有总体纲要的作用,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没有规定业务庭室的审判组织与立案时的审判组织存在着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更没有规定业务庭室的审判组织可以直接评判立案庭室的审判组织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关于管辖异议制度和处理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作了严格细致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案件的复杂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法律理解和当事人认识的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就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和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防范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及当事人滥用诉权,笔者浅谈几个观点:
管辖异议权的主体即异议权人,是指享有向收受诉讼案件的法院主张该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这一诉讼权利的主体。通常认为,管辖权异议只能由被告提出,从而把有权提出管辖异议的主体局限于被告。理由是:一是《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受理……(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写明异议的内容及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对“管辖权异议成立裁定书该怎么写”问题的回答。当遇到这种管辖权异议的情况,法院一般会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听证并作出决定。而且对于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案件,因其属于程序问题所以一般会很快判决。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盐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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