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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但是对于管辖权提出异议需要写答辩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管辖权异议答辩状,希望能提供一点帮助。
管辖异议答辩状
答辩人:*******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云南省******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答辩人:云南****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一、本案并非“定作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其理由如下:
1、本案的合同名称为“购销合同”而不是“定作合同”,这反映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希望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买卖”而非“定作”。
2、根据《0.00年***购销合同》及《证明》,本案所交付的标的物有统一型号(即HTSSP-6300∕35),这种型号的**机器我国其他厂家也有生产;其适用的标准为机械工业部JB5334.1-1991,属于种类物而不是特定物,显然不是定作法律关系。
3、根据《“质量保证声明”承诺》第5“我公司对所出售的各种产品免费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调试安装等技术服务工作”的承诺,被告已经实际将**机器运到原告厂内安装调试。因此,无论是从签订合同的过程来看,还是从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来看,双方所发生的均是“买卖合同关系”而非“定作合同关系”。
二、**机器系被告运到原告厂内安装调试的,故本案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为云南省**县,而不是云南省**县。其理由如下:
本案原被告针对**机器究竟由供方送货还是由需方提货产生争议,从交易程序来看:如果是需方提货,应当向供方出具提货证明,供方的出库单据上面应当有提货人的签名;如果是供方送货,那么需方就应当向供方出具收条凭证。因此,在客观上只有被告方具备证明变压器交付方式的条件,理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然而被告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同时却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依法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鉴于上述客观事实,本案的法律关系应为买卖合同纠纷,由合同实际履行地,即云南省***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
此呈
云南省***人民法院
答辩人:********有限责任公司
0.00年0.00月0.00日
小编要提醒大家的是每个人的情况是不一样的,这篇管辖权异议答辩状只是作为参考而已,如果想要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将自己的详细情况告诉律图的在线律师,让他们来为你们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相信咨询律师会更好的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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