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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管辖权异议在民事诉讼法中有明文规定,但是当发生民事纠纷时,管辖权异议相关的法律条款有很大的运行空间,特别是在管辖权异议可以提出几次的法律规定上,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忽视了管辖权异议相关的法律知识,就很有可能会被对方运用管辖权相关的条款牵着鼻子走,在整个案件中处于被动状态。下面律图小编就将为您详细介绍管辖权异议的相关法律知识和管辖权对案件的影响。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中有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因此,被告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对上诉裁判有错误的,可以提起申诉,即审判监督程序。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执行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管辖权异议可以在诉讼阶段提出,也可以在执行阶段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
1、法律上设立管辖异议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管辖权的正确行使,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异议无礼因而裁定驳回管辖异议的,被告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定书10日之内,向受诉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上述所作出的裁定为终审裁定,该裁定书中所确定的案件管辖法院,即为对该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当事人即得按此到该法院参加诉讼。
由此可见,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有关规定,被告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则上只能有一次,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但是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一次上述,上述法院的裁定为终审裁定,无法更改,除非有特殊情况。
(一)对原告的影响
被告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在答辩期间提出书面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让审判转移到自己熟悉的环境中;二是故意拖延时间。若是法院驳回后,被告人再上诉继续拖延时间。中间间隔时间充裕,很多事情难以预料,此时,很多当事人由于对民事诉讼法中管辖权的内容并不了解,面对对方专业的法律手段,手足无措。
(二)对被告的影响
民事纠纷时,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若是合同约定不明确,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若是被告对管辖权异议相关条例不清楚,很有可能会加大诉讼成本。
综上所诉,管辖权异议可以提几次围绕着许多的民事诉讼专业知识,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相关的知识熟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就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到更有利于自己诉讼的环境。面对对方不合理的诉讼要求时,也能提前清楚对方的目的,从而选择最佳的应对策略。更多相关的法律知识请咨询律图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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