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收到起诉状后15天的答辩期内提出。
(2)审理。法院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15日内审理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第5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3)上诉期。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当事人应在10天内提出上诉。
(4)上诉审。二审法院应在立案后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民事诉讼法》第159条: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时限即为15日。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一规定,没有体现当事人在管辖权异议的审理当中有何权利。在实践中,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不须开庭审理,而是由法院单方面依据管辖规则进行审查。
这种由法院主导的处理管辖权异议的模式称为行政化模式,当事人缺乏参与管辖权异议解决的场合和机会,法院对此既不进行开庭审理,也不举行听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对于当事人签订的虽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依此,最高院的意见倾向于可以对实体进行审查。
综上可知,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限为十五日内,而管辖权异议上诉后,法院也应在十五日内审理完毕,与此同时若是当事人仍然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应在十天内提出上诉,此时二审法院需要在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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