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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是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时应当向法院上交的一份证明,法律制度的渐渐完善,使得人民的法律意识也有一定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寻求法律的帮助,因此很多人不是很了解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一式几份,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又该如何写,下面律图为你简单的介绍一下,供大家参考。
一、管辖权异议申请书需要几份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只向法院递交一份即可,因为管辖权异议是向法院提出并由法院审查,无需对方当事人的答辩。
二、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如何写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原籍广西省钦州市人,现籍广东省翁源县人,身份证号452802721212272,联系电话:13710514308
住址: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北路云山诗意琴韵街3号801房
户籍地:广东省翁源县龙仙镇幸福南路四巷2栋306房
被申请人:xxx,男,1978年10月30日,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身份证号440229197810300054,联系电话:13697494522
住址: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北路云山诗意琴韵街3号801房
户籍地:广东省翁源县龙仙镇幸福南路四巷2栋306房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将被申请人诉申请人离婚纠纷案【案号:(2010)字第64号】、分家析产纠纷案【案号:(2010)字第71号】两案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管辖。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离婚纠纷【案号:(2010)字第64号】、分家析产纠纷【案号:(2010)字第71号】两案贵院已受理,申请人认为上述两案应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1999年6月在广州相互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后,双方于2001年10月24日在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但无论婚前婚后,双方都是在广州打工,双方自1999年起的经常居住地均是在广州市白云区,且双方于2008年10月25日购置了广州市白云区琴韵街3号801房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他证字第C2576676号),此后双方即一直居住于此。因此,双方的经常居住是广州市白云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民诉意见》第十二条的关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 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原、被告(即被申请人和申请人)起诉前均已在广州市白云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因此,上述两案应当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贵院对上述两案没有管辖权。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即广州市白云区琴韵街3号801房房产的所在地在广州市白云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被申请人起诉的分家析产纠纷案【案号:(2010)字第71号】应当由房产所在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贵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在广州市白云区工作、生活十余年,小孩(两个儿子)现亦是在广州市白云区的学校上学,而被申请人无视申请人的权益,恶意在双方的户籍地起诉离婚及分家析产,且将离婚案和分家析产案分别起诉,不利于本案的公平公正审理。
以上事实有房地产买卖合约、定金收据、中介费发票、首期楼款收据、银行月供利息收据、广州市白云区云山诗意社区居委会证明各一份予以证明。
鉴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贵院对上述离婚案和分家析产案没有管辖权,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贵院依法裁定将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2010)字第64号、71号两案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谢谢!
此致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看了上述内容,想必大家已经对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一式几份有了简单的了解。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只需上交法院,因此只需一份即可。当大家的住处发生了改变,或者其他的原因对管辖权有异议时可以寻求法院的帮助,法律会帮助你。所以我们要加强法律意识,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