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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的规定有什么条件?

当我们遭遇到他人损害自身利益的时候,通常会选择的方法是起诉,但是在民事案件中,诉讼的立案标准是有着一定的规定和规范的,如果搞不清反而会造成更加不利的影响,下面就让我们来讲一讲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的规定。

核心内容:民事诉讼指的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下面由律图小编为您介绍民事诉讼中起诉的实质要件,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的规定有什么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起诉的实质要件是

1、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相关名词解释

1、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益遭到他人的侵害或与之发生了权利、义务争议。

2、明确的被告”指的是原告起诉的相对方应该是明白、确切、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没有被告或被告不明确,就不能起诉和送达。当然被告下落不明不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

3、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请求内容其内涵外延应当明确、具体,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什么、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应当清楚、明白、具体,不能模棱两可、含混不清。即必须向法院说明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及其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指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级别、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该院管辖。

严格来说,立案登记制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立案规则,即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法院都应当立案受理。但鉴于一些案件政策性比较强或者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立案登记制未能依法实施。现阶段的立案登记制是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规则的重申,并不是新创立的立案规则。

三、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从以上小编的资料中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的规定标准是有着一定的条件的。小编推荐,当我们遇到相关的问题时,最好不要自行解决,应当请当地的律师,以防止放生更多损害自身利益的事情,影响后面事务的安排。如有更多疑问可咨询我律图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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