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也就意味着,我国的土地大部分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使用此种类型的土地是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具体该如何续交土地使用费呢?如果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使用权人提出了续期请求,但是没有按照规定缴纳税额怎么办?
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的土地权都是私有的,并不是说美国国家的土地,很多公用设施譬如公园和机场等和总统府等地放是国家的。
中国现在的商品房购买的时候,根本没有分开哪一部分是土地的价钱,哪一部分是地上建筑物的价钱。如果土地到期了,土地的持续租赁费用如何计算的事现在已经摆在我们面前了,对现有的房产评估按理也应该把土地的费用和建筑的费用分开才行。土地增值的部分算是个人的财产增值还算是国土所有者国家的增值这件重要的事一直在回避。
比如70年前买一套住房,共100万元,其中住房80万元,土地20万元。过了70年后,土地价值1000万元,建筑物已经到寿命期了,价值为零。那么土地增值的980万元是应该100%算个人的财产,还是100%算是国家的财产哪?假设过了70年后,建筑物还住着人,是不是按照980万价值的土地,重新再与国家签订70年的租赁费哪?
土地增值的部分的财产的比例按理说应该在房屋购买之前就应该明确。
中国的政府的管理都是猪脑子,顾头不顾腚。没有事先约定的事到时候只能按照中国人的聪明智慧解决了。如果住房的老百姓没有钱或者是不交钱的话,你政府如何处理哪?
如果没有到70年房屋改造的话怎么办?也就是按照现在的动迁规定办了。
1、使用权出让金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出1L分别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方式进行。招标出让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要求和投标者所报条件确定中标者,中标者所报土地价款即为出让金额;拍卖出让的,最高报价者所报土地价款即为出让金额;协议出让的,应交出让金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和云南省规定的有关标准。
企业一次交纳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交纳,或者缩短出让年限以降低出让金额。
2、场地使用费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向中方政府交纳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由场地开发费(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为企业直接配套的基础设施等费用)和土地使用费组成。企业可以按照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一次性交纳场地开发费,逐年交纳土地使用费,或者将场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综合计算逐年交纳。
一般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交纳场地开发费或自行开发场地的,成立后第一年至第五年免交土地使用费,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投资开发云南省鼓励投资的产业或兴办教育、文化、卫生、科研等非盈利项目,企业一次性交纳场地开发费或自行开发场地的,免交土地使用费。
中方企事业单位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外商举办合资、合作企业的,须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即由中方土地使用者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或者由中方企事业单位交纳场地使用费。
3、土地收益金
外商投资企业还可以按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年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年租金(土地收益金)。
由于除了农村集体经济类型的土地,其他任何类型的土地都是有是使用年限的,故而了解续交土地使用费,是每个民事主体都需要掌握的相关法律知识。对于那些即使提出续期请求,但是没有按照既定的规定,缴纳税额的情形,该民事主体也不能再继续使用该面积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