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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是介绍民事诉讼法撤诉条文的主要问题以及与之有关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民事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因为遇到双方在开庭前。已经对相关的争议事项进行的协商处理,故而原民事诉讼起诉人应当及时进行撤诉。以下为律图网站小编为您作详尽的阐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条文规定了关于申请撤回民事起诉的条款
一、《民事诉讼法》
1、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2、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3、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2、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3、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
5、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71、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8、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以上就是法律律图小编为您整理关于民事诉讼法撤诉条文的主要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综上所诉,现在关于民事诉讼法撤诉条文这方面的规定,目前意见包含了全国各地范围内在撤诉实践上的宝贵经验。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多数会通过调解的方法来解决并撤诉。如果您还想了解其他方面的法律常识,欢迎您直接咨询律图网站的律师获得满意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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