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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证据的特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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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法律案件中,最重要的应当是证据了,只要是基于事实的证据,一般都是有效的,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证据的种类也在不断地增加。只有我们充分了解了民事诉讼法证据的特征,才能更好的运用它。下面小编将为大家带来相关的内容。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有三个,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1、客观性

所谓民事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具有客观性。客观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本身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

2、关联性

所谓关联性,是指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具有的某种内在的联系。

关于证据关联性问题上,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都认为证据应具有关联性证据材料最终被采信为证据的要经过两个阶段。首先,必须看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关联性,没有关联性证据材料不能考虑采用为证据。其次,对于有关联性证据材料,还应就其关联性的程度加以评价。

3、合法性

所谓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为法律禁止,即具有合法性。

合法性不仅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概括起来,合法性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首先,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其次,证据形式的合法性。第三,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的合法性。指证据材料要成为证据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

二、各个特征之间的联系

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是任何一件民事证据必须同时具备的属性,三者缺一不可。但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之间又绝不能等量齐观。客观性是民事诉讼证据的前提属性,没有客观性不可能有关联性和法律性。只有具有客观性的证据材料才有可能具备关联性。只有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证据材料才有可能具有合法性。而在某种意义上,合法性又是最重要的。一个证据材料如果同时具备客观性与关联性但不具备合法性,一般来说它不可能成为民事诉讼证据。例如,《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也就是说,如果勘验情况和结果即使是客观的和与案件有关联的,但如果没有满足合法性的要求,即勘验人或当事人没有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它仍不能成其为民事诉讼证据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证据的特征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三者是同时具备同时使用的,缺一不可。证据的效力要根据法律作出分析,才能确定证据是否被采用以及证明力的大小。所以提出证据时要依据事实合法的提出。另外视听资料也依法纳入证据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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