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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范围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有不同的规定。其法律外延不同,由其衍生出来对司法实践的影响也各不相同。比如民法作为中间范围,虽不如行政诉讼法律中的“近亲属”范围大,其包含继承法规定的人为“近亲属”,但比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宽,这也容易影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活动,使法官判决处于两难境地。下面由律图小编为大家带来民事诉讼法近亲属范围的相关内容。
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关于监护人的规定条文中出现了:“近亲属”一词,为了明确“近亲属”的范围,1988年1月2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这是我国法律对亲近属范围的最早规定。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由于《意见》中已界定了“近亲属”的范围,因此,这就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本条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意见》中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范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范围是否一致,法律没有进一步规定。
上述内容是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事诉讼法近亲属范围的相关内容。因为“近亲属”的范围在不同法律体系中有不同的解读,所以需要根据自己所处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对的定义范围。但事实有时候比较复杂,牵扯到多个法律,因为法律对近亲属范围规定不一致或者不合理,有时候判决也不一样。具体情况请咨询律图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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