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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确审限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但是案件超过审限这一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这一情况格外突出,于是就有了延期审理的规定。在我国,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一般是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导致无法开庭从而推迟。下面就由律图小编为您讲解民事诉讼延期审理期限的具体内容吧!
民事诉讼延期审理期限
1、一审审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从法院正式立案的次日算起。)。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2、二审审限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审限为3个月,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针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天,不能延长。
3、再审审限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的审限依据适用的程序确定,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二审程序的审限。
4、不计入审限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下列事项耽误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1)公告期间,即从法院在报纸上正式发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满的时间。
(2)鉴定期间,即从当事人提出书面鉴定申请至鉴定机构出具正式的鉴定结论之间的时间。
(3)处理管辖问题的期间,即从当事人提出书面管辖异议至二审法院就管辖问题作出终审裁定书的时间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4)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5)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6)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7)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8)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9)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关于民事诉讼延期审理期限,需要注意的是延期审理和诉讼中止的区别。法律详细规定了以下四种情况可以申请延期审理,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缺席的、临时申请回避的、新证人到庭及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况。而延期审理并不是无限制的延迟。法院在决定下达后,会当庭通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日期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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