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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院管辖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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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法院在进行管辖的时候,是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管辖的。那么,民事诉讼法院管辖的规定有哪些呢?我们在进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是如何对于法院的管辖进行划分的呢?一起跟着小编了解一下相关的知识吧。

民事诉讼法院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关于民事诉讼法院管辖的规定的介绍,一般情况下,在对提起的民事诉讼的案件进行管辖的时候,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但是如果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也是可以由合同签订的地点的法院来进行管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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