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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撤诉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一、民事诉讼撤诉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1、在一审中,原告在判决前随时可以提出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的操作惯例并不相同。

2、在二审中,有权撤诉的不是原告,而是上诉人,同理,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民事诉讼中哪些情形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可以按撤诉处理,是指法院按照撤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来掌握,对符合撤诉条件的,按撤诉处理;对不符合撤诉条件的,则继续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以下两种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1、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视为放弃自身的诉讼请求,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消极处分,法院可以按原告撤诉处理。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破坏了法庭秩序,干扰了审判程序,损害了法庭的尊严,对此种情形,法院可以按原告撤诉处理。

发生上述两种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时,如果被告提出反诉,为了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不按撤诉处理,而是缺席判决。

根据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情形还包括:

(1)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三、民事撤诉的后果

1、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原告处分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撤诉后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恢复到起诉前的状态;

2、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诉讼程序终结;

3、一审中申请撤诉在程序上视为未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原告仍有权再次起诉,不违反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4、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申请撤诉可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5、诉讼费由原告自己负担,一般法院会减半收取。

可见,只要法庭还没有宣判,民事纠纷当中的各方人员在庭外还是有可以协商的余地的,法庭没有宣判之前就达成了庭外和解,这样的话,原告当即就可以向民事法庭提出撤诉。不过,我们主动提出撤诉的话,当初向民事法院递交的诉讼费不会全额退回,只会退一半。这也是原告自己承担的。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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