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民事诉讼法撤销仲裁可以吗。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
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裁定不予执行。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只可以对程序错误进行救济,申请不予执行可以对程序和实体两方面错误进行救济。
仲裁裁决具有不予执行和予以撤销两种情形,而两种情形所适用的法律是有所不同的。因此,当事人在对仲裁裁定提出相关申请时,一定要辨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还是请求撤销相关仲裁裁决,并根据具体情形适用相关法律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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