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权规定是什么?
首先要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一般来说,按照诉讼人人所在辖区来确定,或按照诉讼标的物来确定,按诉讼人所在辖区来确定的,是一般地域管辖;按诉讼标的物来确定的,是特殊地域管辖,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一般地域管辖采用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则。
在我国,所谓住所地,对于公民来说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是指该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经营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事以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此外,适用意见与合同法解释一对“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还做了以下补充规定:
(1)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当事人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5)不服制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的,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7)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规定提起代位权、撤销权诉讼的,有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的案件,但由于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并不完全适应所有的民事案件的需要。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便于原告充分行使诉权,便于法院审理案件,有必要由原告所在地法院行使审判权。因此,法律在一般原则之外,又做了例外规定。根据民诉法第22条的规定,下列四类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有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使用意见对下列特殊情况做了补充规定: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个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由原告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一般民事案件提起诉讼的,不是任何法院都会受理的,需要当事人到受管辖范围的法院去提起诉讼,这是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管辖区之间的关系所确定的管辖,而且当事人还会分有原告和被告来确定管辖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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