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期限是多久
指定管辖就是上级人民法院将一个案件交个下级人民法院来受理,一般是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作出决定。制定管辖一般适用于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案件,在当事人双方就管辖权问题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上报共同的上级法院,由其指定某下级法院受理案件,被指定的下级法院是必须执行的。
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就管辖权有异议的,最后是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三十天内举证说明具体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由法院指定当事人举证说明具体情况的,人民法院给出的期限不得少于30天,起算时间是从当事人收到通知书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法院裁定驳回的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的,举证期限需要重新指定,法院重新指定的证明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指定管辖有以下几类:
一般情况下,有管辖权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情况分为自然原因和法律原因。事实原因主要是由于不可坑力导致不能行使管辖权,如法院所在地发生地震等;法律上的原因有当事人申请参与审判的全部人员回避的等等。
司法实践当中有这种情况的出现,是由于推诿也好,由于争夺也好,发生这种情况多为辖区界定不明造成的,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应当请求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案件先提交到的法院认为该案件不属其管辖的,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而接受移送案件的法院也认为不属于归该法院管辖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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