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是因原审裁判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而申请撤销原审裁判的诉,应以采取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审裁判是一审法院作出的就按一审程序审理,原审裁判是二审法院作出的就按二审程序审理。
关于合议庭成员的组成,应以另行组成合议庭为宜,原审审判人员虽然对案情较为熟悉,但存在先入为主的可能,且该诉是为撤销其先前承办案件所作的裁判,心理上可能有所抵触。关于审理之后的结果,诉请成立的,改变或者撤销全部或者部分原判决、裁定、调解的内容,诉请不成立的,依法驳回。
1、时效要件。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该6个月期间为不变期间和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延长、中断的规定。
2、管辖法院。未上诉的,在原审法院。上诉,维持的,在一审法院;改判的或调解的,在二审法院。
3、提起事由法定性。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必须符合下列法定条件:
(1)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并损害其民事权益,此为实体条件。
(2)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此为程序条件。无论是实体条件还是程序条件,均应由第三人负有举证责任。第三人起诉时应当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若在原审诉讼程序中,第三人已经获知程序进程或者已经收到法院通知而未参加原审程序的第三人,则不能于裁判生效后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因其自身存在过错,责任自负。
4、立案审查。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5、审理组织。组成合议庭审理,不能适用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6、适格的原告。该第三人仅指《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第三人,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诉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两种。包括:
(1)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2)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3)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4)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7、实体错误要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当围绕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对第三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为审查重点,围绕涉及第三人相关事项进行审理,对于不涉及第三人事项的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不在审查范围之列,此与第三人无关。即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效力原则上仅限于对第三人不利部分,对于原判决在前诉当事人之间的效力并不产生影响,也无需进行审查。
8、判决结果。
(1)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2)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3)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9、如遇再审的处理。原则上该诉并入再审程序,特殊情形下裁定中止再审诉讼。即,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人同时享有两种程序权利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但不能同时适用两种程序,两者之间只能选择其一行使,不得并用,亦不能一种程序达不到目的转而选择另一种程序。一旦选定,则不允许反悔,至于先选择哪种程序,由当事人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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