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民诉司法解释》第300条的规定,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经过审理,判决如下:
(1)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2)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3)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一)起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材料应当包括:1、当事人及代理人。第三人为原告。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为被告。2、申请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3、申请撤销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内容。4、证明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的事由及证据。5、提请在法定六个月期间的证据。此外第三人应当提交申请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复印件。
(二)审查
1、审查形式。应采取严格的形式审查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如有证据可初步判断判决损害第三人之利益,即可认为具备诉的利益。
2、审查方式。参照关于再审审查的规定,可以分别或者综合采用以下四种方式:一是书面审查提起材料;二是调阅原审案卷;三是询问当事人;四是组织听证。
3、审查期限。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同普通民事案件,当事人主张在于撤销已经生效的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关系到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以及法院的审判权威,人民法院审查其申请时,要进行相应的实体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因此,审查的期限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关于再审审查三个月期限的规定。
4、审查业务部门。考虑到当前司法实践中,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审查的部门在立案庭,故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亦应由立案庭负责。
(三)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规定的撤销之诉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对该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对于案由问题,应当确定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具体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案由规定为准。
(四)审理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是因原审裁判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而申请撤销原审裁判的诉,应以采取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审裁判是一审法院作出的就按一审程序审理,原审裁判是二审法院作出的就按二审程序审理。关于合议庭成员的组成,应以另行组成合议庭为宜,原审审判人员虽然对案情较为熟悉,但存在先入为主的可能,且该诉是为撤销其先前承办案件所作的裁判,心理上可能有所抵触。关于审理之后的结果,诉请成立的,改变或者撤销全部或者部分原判决、裁定、调解的内容,诉请不成立的,依法驳回。
第3人撤销之诉的审理也是需要按照正常的生命程序进行起诉,等待法院进行审查,受理以后再进行正式的审理,也因此是否能够胜诉,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啊,如果证据充足的话,那么是会胜诉的。请求也会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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