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该6个月期间为不变期间和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延长、中断的规定。
未上诉的,在原审法院。上诉,维持的,在一审法院;改判的或调解的,在二审法院。
(1) 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并损害其民事权益,此为实体条件。(2)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此为程序条件。无论是实体条件还是程序条件,均应由第三人负有举证责任。
(3)第三人起诉时应当提供如下证据材料: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4)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5)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若在原审诉讼程序中,第三人已经获知程序进程或者已经收到法院通知而未参加原审程序的第三人,则不能于裁判生效后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因其自身存在过错,责任自负。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组成合议庭审理,不能适用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所以如果想要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他是有时限的规定,也是有管辖法院的限制,不能够重复起诉,毕竟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来就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诉讼案件,他只能够建立在已经有案件的基础上才可以发起,并且原来的案件一定是侵害到了当事人的合法相关权益,因此当事人才能够在此基础上,在六个月之内向法院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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