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成合议庭审理,不能适用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三人撤销之诉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时效要件。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该6个月期间为不变期间和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延长、中断的规定。
2、管辖法院。未上诉的,在原审法院。上诉,维持的,在一审法院;改判的或调解的,在二审法院。
3、立案审查。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4、审理组织。组成合议庭审理,不能适用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5、称谓。原生效文书的原、被告及“有独三”为被告,“无独三”为第三人。
6、原生效文书的处理。(1)经申请并担保,中止执行。(2)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7、判决结果。
(1)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2)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3)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对于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对于双方当事人是属于必须要履行的义务,但是如果生效的法律文书涉及到第3人的利益的时候,那么在法定的期限以内,第3人是可以申请撤销之诉的。一般普通程序是可以组成合议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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