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判决是可以申请再审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再审申请制度、执行异议之诉,都是对虚假恶意诉讼进行多方面的规制,避免债务人通过虚假诉讼的执行或虚假诉讼侵犯第三人权益。但制度的当事人、适用阶段、程序等方面各有区别。
第三人和共同诉讼当事人
1、诉讼标的不同
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对诉讼标的态度一致,或共享权利、或共担义务。
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持有全部权利,排除其他人的权利。
2、诉讼地位
必要的诉讼当事人:或共为原告、或共为被告,是原被告之间的争议;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不为原告也不为被告,独立存在与原被告之外,可独立起诉
3、参加方式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在原告起诉或被告被诉时,应一同参加或法院追加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院不能主动追加
1、制度性质不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补审”不是“再审”,——对应当审理而未审理的诉的一部分进行的补充审理(基于该制度当事人是诉讼第三人提出)。
只有第三人能够提出足以影响本诉裁判的证据或事实时,方能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只有本诉裁判与第三人有实质上的利害关系时,第三人才能成为撤销之诉的适格当事人。
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
2、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本诉之外的“参加之诉”。案外人再审制度是本诉之外的“再审制度”。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原有的关于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两个款项之下直接增加一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可见,第三人撤销之诉,限于本可参加到原诉讼中的适格第三人,不包括原诉讼中遗漏的必要诉讼当事人。
在当代的社会,现在如果要行使第3人撤销之诉的话,必须要符合我们国家《民法典》当中的规定,也就是与生效的法律裁判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是非因本人的原因没有参加到负分活动当中。同时第3人撤销之诉和我们国家的再审制度是属于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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