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登记规定是需要由当事人提出起诉,然后由人民法院立案登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程序如下:
(一)起诉
1、当事人及代理人。第三人为原告。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为被告。
2、申请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3、申请撤销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内容。
4、证明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的事由及证据。
5、提请在法定六个月期间的证据。此外第三人应当提交申请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复印件。
(二)审查
1、审查形式。
应采取严格的形式审查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如有证据可初步判断判决损害第三人之利益,即可认为具备诉的利益。
2、审查方式。
参照关于再审审查的规定,可以分别或者综合采用以下四种方式:一是书面审查提起材料;二是调阅原审案卷;三是询问当事人;四是组织听证。
3、审查期限。
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同普通民事案件,当事人主张在于撤销已经生效的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关系到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以及法院的审判权威,人民法院审查其申请时,要进行相应的实体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
4、审查业务部门。
考虑到当前司法实践中,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审查的部门在立案庭,故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亦应由立案庭负责。
(三)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规定的撤销之诉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对该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对于案由问题,应当确定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具体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案由规定为准。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是因原审裁判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而申请撤销原审裁判的诉,应以采取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审裁判是一审法院作出的就按一审程序审理,原审裁判是二审法院作出的就按二审程序审理。
关于合议庭成员的组成,应以另行组成合议庭为宜,原审审判人员虽然对案情较为熟悉,但存在先入为主的可能,且该诉是为撤销其先前承办案件所作的裁判,心理上可能有所抵触。关于审理之后的结果,诉请成立的,改变或者撤销全部或者部分原判决、裁定、调解的内容,诉请不成立的,依法驳回。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第3人撤销之诉是指原来的裁判已经损害到第3人的合法利益,而第三人因为非本人的原因导致没有参加到原来诉讼活动当中,所以现在提出第3人撤销之诉,希望能够撤销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是裁定,这是属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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