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时,就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证据,未及时递交的,应当不予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可以看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是有条件限制的,当事人在提起撤销之诉时,并且向人民法院递交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在递交起诉状时,必须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会对证据进行相应的审查,发现确实存在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才会立案审理,否则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提起撤销之诉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
1、证明自身主体资格的证据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同时可以在证明内容适当叙述与前诉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2、前诉案件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这是最基本的证据,而且,生效文书本身的信息量比较大。同时,在论述前诉生效文书内容错误,也依赖于这份证据;
3、证明在前诉案件未出庭且不是由于自己原因导致未出庭的证据如《情况说明》证明未出庭原因的客观原因;如申请追加第三人被驳回的书面文件;
4、证明自身民事权益受损的证据;
5、证明前诉案件内容错误的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在递交起诉状的同时,也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相应的证据,起诉时未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让当事人进行补交,逾期未补交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立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能证明第三人撤销之诉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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